气象部门自1985年正式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以来,取得了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针对气象部门目前
开展的收费性服务项目,研究、分析并进一步明确各类服务的收费政策,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198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
(国办发[1985]25号)的规定,“有偿专业气象服务包括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
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以及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
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有偿专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是:按照提供气象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直接成本
(包括劳务、材料、动力的消耗等),加适当比例的管理费;或按照提供服务工作量大小、技术上难易程
度以及新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合理收费。”此后,国家气象局、
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国气计字[1985]135号)
和《关于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国气计字[1990]179号),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128号)。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有偿专业气象服务的收费范围、收费办法及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有偿
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第三条明确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
象有偿服务。”
二、电视天气预报广告服务收费
要注意的是,不能将通过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得到的收益,认为是提供天气预报收取的费用。专业气象
服务是由用户直接付费的服务项目,而目前大部分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提供的天气预报仍属于公益无偿的范
围,两者收费性质和政策依据有所不同不能混淆。目前收费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电视台利用播发天气
预报节目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从而增加了广告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通
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的规定,应当依法从其收益中提取一
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目前各地通常采取广告收入分成的办法,实际上说明了广告收入是作为衡量传播气象
信息获得收益大小的一种尺度。二是根据中国气象局和广播电影电视部199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
预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各地气象部门投入了专门的人员和设备,努力改进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手段,
并将这项工作纳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人员、设备投入及成本消耗等各项经费开支需要得到补偿。为此,
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对收益部分要确定分成办法。
三、无线寻呼气象服务收费
寻呼台通过传送气象信息来提高服务质量并争取用户,由此获取自身的的商业经济效益。因此,目前
各地气象部门普遍采取的根据寻呼台规模或用户数量来向寻呼台收费的作法,有法律依据,也比较合理。
应注意的是,根据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
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因此,寻呼台所传送的气象信息必须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实时气象信息,气象台站在提供气象信息时要遵循气象信息发布的属地化原则,不
能异地发布气象信息,更不能按市场方式去组织和提供。
四、气象信息电话服务收费
通过电话答询方式提供气象服务,目前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气象部门向商业性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如
“168”、“160”等提供气象信息,信息服务台根据用户拨打量给气象部门分成。这种信息台因为是纯粹
的商业运作,所以气象信息服务收费的性质是明确的。另一种是通过“121”等公益性的电信特服号向社
会提供气象信息,此服务项目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都发展的很好,但也有个别地方电信部门认为气象部门
不能收费,影响了“121”的发展。笔者认为“121”收费依据有两个。一是电信部门通过开通“121”特
服号,提高了用户的拨打率,增加了电信企业的收入,气象部门应当依法从中分享效益。二是目前在
“121”气象信息电话服务中开了很多分信箱,许多服务内容已突破基本气象服务的范畴,属于准公共产
品或用户特殊要求的服务,气象部门需要投入额外的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加工和制作。因此,要建立政府
与市场双重补偿的机制,明确政府与收益者合理分当成本的范围,并遵循“谁受益,谁付费”和“受益多,
负担大”的原则,收费实行以提供该类服务的成本为依据,以补偿成本为准则。目前气象信息电话服务收费
标准通常都由当地物价部门核批,也说明了气象信息服务收费仍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性收费。
转自《中国气象报》2000年9月1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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